各地绿办 (中心)、绿色食品定点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 发改委 印发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及今年全国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地加快发展,中心对 2003年颁布的《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条款从技术层面 作出 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条款印发给你们,请按修订的条款执行。
附件一:关于修订《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等认证制度的有关说明
附件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试行)修订条款及内容
附件三:《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条款及内容
附件一
关于修订《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等认证制度的有关说明
一. 改变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方式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 省绿办组织 实施,调查人员为绿色食品检查员,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检查员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二. 修订产品抽样检测办法
为避免企业重复抽样检测,降低企业检测成本,同时避免季节性农产品因检查员现场抽样延误而耽搁产品检测等问题,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产品抽样检测。对于企业提供了近一年内由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标准要求的,申报时免做产品抽样检测。
附件二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试行)修订条款及内容
一、修订“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中第3.2、3.3、3.4、3.5和3.6条款
1.将“3.2”条款内容修订为“3.2 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2.将“3.3”条款内容修订为“3.3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将“3.4”、“3.6”条款内容修订为“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 当时可以抽到 适抽产品 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 当时 无适抽产品 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 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4.将“3.5”条款内容修订为“3.5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二、修订“ 4. 环境监测”第4.1、4.4条款
1.将“4.1”条款内容修订为“4.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将“4.4”条款内容修订为“4.4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三、修订“ 6. 认证审核”第6.1、6.2条款
1.将“6.1”条款内容修订为“6.1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2.将“6.2”条款内容修订为“6.2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四、修订与认证制度相配套的部分表格条款
由于对认证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相应的对《绿色食品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监测情况表》、《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表》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表格附后:
绿色食品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
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申请人申请认证产品或产品主原料产地的部分项目进行环境监测。
申请人:
详细地址: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
监测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送环境监测机构,一份抄送中心认证处,一份 省绿办留存 。
(此通知书可以复制)
2.中心认证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100081
联系电话: 010-62191404,62191407,传真:010-62191408
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条款及内容
一、修订“ 1. 总则”中第“1.3 调查人员”条款
将“ 1.3 调查人员”条款内容修订为“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省绿办组织实施,调查人员要求是绿色食品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调查人员一般为2名或2名以上。”
二、修订“ 5. 调查情况及调查报告编写”第5.1、5.2条款
1.将“5.1”条款内容修订为“5.1 检查员应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见附件)。表中应明确提出免做监测项目、免检理由及补测项目。”
2.将“5.2”条款内容修订为“5.2 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员应当向省绿办(中心)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调查时间和检查员级别,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