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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申报检验工作的通知 中绿认 [2004]555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5日   来源:认证处 作者



各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

绿色食品申报检验是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基础,也是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地监测机构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不断提高检验能力,为确保绿色食品产品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绿色食品监测收费制度的改革和检验项目难度的不断加大,近来,出现了个别监测机构在申报检验中随意减少部分检测项目(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拖延检验报告出具时间等现象,给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各地监测机构应从保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绿色食品加快发展的高度出发,对绿色食品申报检验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绿色食品认证技术标准、认证规范及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各监测机构在收到企业寄送的样品后,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逐项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一并报中心认证部门。

二、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检验项目应与执行的产品标准所列项目一致,不可随意减少有关项目。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应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没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执行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无以上标准,采用经报中心批准的标准。

三、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排序为感官、理化、卫生、微生物,其中具体项目应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排序一致;加检项目排在以上标准中所列同类项目之后;各检验项目前应标注序号。

四、检验报告中受检单位应为企业,不可为个人或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应与产品包装标签标注名称一致。

五、检验结果为未检出者,应注明检出限。

六、检验结论应阐明检验合格与否,不可用“所检项目合格”之类的结论。

七、分包项目应在检验报告中标明,符合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要求。

八、报送中心的检验报告必须是原件,传真件、复印件视为无效报告。

本通知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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