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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产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及水产品生产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绿认 [2006]67 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5日   来源:认证处 作者



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

为切实保证水产品质量,研究解决绿色食品水产品开发的原料问题,我中心于 3 月 30 日组织相关管理机构、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专家在京召开了“绿色食品进口鱼粉质量管理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并结合绿色食品水产品发展现状,中心就水产饲料生产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及水产品生产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生产中所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则上执行《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471-2001 )。

二、如实际生产中必须使用进口鱼粉,且用量超过《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471-2001 )中限定要求,而生产中又确无经认证的进口鱼粉时,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提供进口鱼粉官方原产地证明、健康证明(声明)和出厂质量

检验报告。

2 、提供鱼粉进口贸易商进口许可证、国家检验检疫合格报告。

3 、提供中心定点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鱼粉质量检验报告。产

品质量应满足 GB/T 19164-2003 中一级品以上要求,但其中砂分和盐分指标为“砂分 + 盐分≤ 5 %”。

4 、提供同国外生产商或进口商签订为期三年的供货协议或合同及

近期购买发票复印件。

5 、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三、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进口鱼粉认证工作。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六 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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