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证书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后,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等。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负责证书的制作、颁发、变更,决定证书的暂停、恢复和撤销等事项。
第五条 中心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证书的年检盖章、查验、暂扣和收缴、报请中心撤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
第二章颁证程序
第七条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在核对认证部门转来的认证文档后,办理交接手续,建立管理工作档案。
第八条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依据认证结论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金额,并将《办证通知》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第九条 企业应于中心发出《办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签合同寄送中心,同时将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汇至中心开户银行帐号。超过3个月未签合同或超过6个月未缴清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办领证书。
第十条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签定合同和相关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报中心主任签发。签发的证书寄送企业,同时复印二份,一份寄送有关委托管理机构,一份留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对认证和标志商标法使用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证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二条 证书分中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证书使用期为3年,第一年自颁证之日起生效,第二、三年加盖年检合格章有效。逾期未盖年检合格章的,视为无效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复印件不作为法定凭证。
第十五条 当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查验,或者需要证明其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时,企业应出示有效证书。
第十六条 对伪造或涂改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证书的变更和补发
第十七条 在获证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或规程、产地环境监测范围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前提下,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变更证书手续;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企业应办理增报或续展手续。
第十八条 每变更一份证书,企业须向中心缴纳变更认证费200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证书变更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委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并附证书原件。产品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拟采用的新包装设计稿;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认证核准产量变更的,须提交原料采购合同及购销发票复印件,产品(原料)新产地名单、地块分布图和农户名单;
(二)委托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心标志管理部门;
(三)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收到委托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证书变更审核表》,送交中心认证部门审查;
(四)中心认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需要补材料的,企业在收到中心认证部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将《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返回中心标志管理部门;
(五)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根据中心认证部门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六)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根据中心主任审批意见,准予变更的,通知企业缴纳有关费用,并将新证书寄送企业,同时将复印件寄送有关委托管理机构;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变更的理由,并将原证书退还企业;
(七)中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企业因证书遗失、损坏的,可申请补发证书。每补发一份证书,企业须向中心缴纳证书工本费1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证书补发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所在地委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委托管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心标志管理部门;
(三)中心标志管理部门收到委托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和制作证书,报中心主任签发;
(四)中心标志管理部门通知企业缴纳有关费用,并将证书寄送企业。
第五章证书的暂停和恢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管理机构派监管员暂扣证书,责令、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一)企业年检的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
(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投诉,经查实的;
(三)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抽检,非卫生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整改合格的,发还暂扣证书,允许企业恢复使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中心撤销证书。
第六章证书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标志管理部门负责确认事实,填报《撤销证书审核表》,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撤销证书并书面通知企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年检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
(三)企业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四)违反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证书的产品,自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证书的产品,中心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委托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书变更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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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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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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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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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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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的项目:
□获证产品名称变更;
□获证企业名称变更;
□获证产品商标名称变更;
□获证产品核准产量变更。
审查意见:
中心认证部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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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证书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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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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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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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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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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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证书的原因及处理意见:
中心标志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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