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监测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来源:科技处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绿色食品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 的检测水平和能力,协调规范各监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有效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依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和《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监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
第二条 中心实施能力验证的范围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机构、食品质量监测机构和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第三条 中心负责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计划和能力验证结果的最终处理。
第二章 能力验证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能力验证内容包括资格验证和检验工作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资格验证可通过现场评审或调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监测机构的资质证明、组织管理、质量体系、人员素质等,考评监测机构的综合水平。
第六条 检验工作考核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方式对有证标准样品、已知值样品(由单组份标准样或高纯试剂混配的样品)或分割样品(足够均匀、稳定的实物样品)检验结果进行统计、评价,主要考查监测机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测资源的完好性、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规范性等,以考评监测机构检测能力。检验项目考核的范围是各监测中心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而授权检测的产品或参数。
第七条 中心每年统一安排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由中心指定的监测机构参加。各监测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认真准备,配合中心及时完成相应的考核任务。
第八条 监测中心在进行检验工作考核时应按计划书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及相应的检验程序进行检测,如期提交检验报告,并附原始记录(含标样和样品测定图谱)等资料。
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判定
第九条 资格验证时,监测机构无资质证明、资质证明已过期,或组织管理、质量体系和人员素质等存在严重缺陷者判定为不合格;存在一般缺陷者为基本合格;具有有效资质证明,组织管理、质量体系和人员素质等符合《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相关条款者为合格。
第十条 检验工作考核时,采用以下方法判定样品检验结果为合
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1. 有证标准样品的检测结果应符合其不确定度的要求;
2. 已知值样品的检测结果应不大于所依据检验方法标准中规定的允许差。检验方法标准中没有规定允许差时,下达能力验证计划时予以规定。
3. 分割样品的检测结果以各监测中心的稳健Z比分数判定,︱Z︱≤3合格;︱Z︱>3不合格。Z值计算方法如下:Z=(测定值—中位值)/标准四分位间距。
第十一条 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结果、泄露数据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能力验证结果评价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中心以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的形式向各监测机构通报能力验证结果评价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相关数据、结果和评价。
第十三条 中心参考考核结果,根据《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能力验证基本合格的监测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后考核;对能力验证不合格,以及整改后考核仍存在缺陷者取消委托资格;能力验证合格者继续拥有委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的样品制备、结果汇总分析费用由中心负责,其它费用由监测机构自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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