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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分现行绿色食品标准的通知 中绿科 [2004]511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来源:科技处 作者




为了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一致性,保证绿色食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近期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在征求制标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指标进行了修订。请各有关单位严格参照执行。具体项目如下:

  一、NY/T288-2002《茶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所以《绿色食品茶叶》作如下修改:

  表1 绿色食品茶叶的卫生指标                       mg/kg

项  目

指  标

原指标

氰戊菊酯

≤0.1

修改后指标

氰戊菊酯

不得检出

二、NY/T393-2000《农药使用准则》

    附录A中表A1增加一项:

    表A1  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农药

农药名称

禁用作物

氰戊菊酯

茶树

三、NY/T419-2000《大米》

(1)引用标准中删除“NY/T 20-1986”。

(2)定义中删除3.7、3.8、3.9、3.10和3.15。

(3)要求中删除“5.2稻谷的碾米品质指标”、“5.3外观品质指标”和“5.4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三节内容。

(4)5.5加工质量指标(修改后)

     表4 加工质量指标

项  目

早籼米和籼糯米

晚籼米

早粳米和粳糯米

晚粳米

加工精度

特等

特等

特等

特等

不完善粒,%

≤3.0

≤3.0

≤3.0

≤3.0

杂质总量,%

≤0.25

≤0.25

≤0.25

≤0.25

碎米总量,%

≤35.0

≤30.0

≤30.0

≤15.0

水分,%

其他地区

≤14.0

≤14.5

≤14.5

≤15.5

六省区

≤14.0

≤14.0

≤14.5

≤14.5

黄粒米

≤1

≤1

≤1

≤1

注:湖北、河南、陕西三省晚籼米水分标准≤14.0%。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5)卫生要求的修改

     表5 大米的卫生要求              mg/kg

项  目

指  标

原指标

黄曲霉毒素B1

≤5.0

修改后指标

黄曲霉毒素B1

≤0.005

(6)试验方法中删除6.1、6.2、6.3、6.4,同时6.7改为“杂质总量按GB/T5494有关规定执行”。

(7)7.5判定规则的修改7.5.1修改为:“受检样品的加工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全部合格,

当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四、NY/T422-2000《白砂糖》

参照GB 317最新报批稿一级标准,作如下修改:

4.4理化要求

     表1 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原指标

还原糖分,%   

≤0.04

修改后指标

还原糖分,%   

≤0.10

原指标

电导灰分,%   

≤0.04

修改后指标

电导灰分,%   

≤0.10

原指标

色值,IU

≤60

修改后指标

色值,IU

≤150

五、NY/T436-2000《绿色食品 果脯》

 表3 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原指标

铅,mg/kg

≤0.05

修改后指标

铅,mg/kg

≤0.5

六、NY/T437-2000《酱腌菜》

    表7 发酵性咸菜理化要求              g/100g

项   目

指    标

非叶菜类为原料腌制发酵产品

藠头为原料腌制、发酵产品

原指标

水分

≤60.00

≤80.00

修改后指标

水分

≤85.00

≤80.00

七、NY/T472-2001《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通知(农牧发[2002]1号),“泰乐菌素”在所有食品动物上禁用。所以《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附录A《生产A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中,删除“泰乐菌素”一项。

八、NY/T751-2003《食用植物油》

    (1)表2 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精制油

高级烹调油

色拉油

原指标

烟点/℃     ≤

--

205.0

215.0

修改后指标

烟点/℃     ≥

--

205.0

215.0

(2)表5 卫生要求中取消“TBHQ、BHA、BHT任何两种混合使用”一项指标。

(3)5.27修改为: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七氯和二氯苯醚菊酯的测定按GB/T5009.146《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规定执行;毒死蜱的测定按GB/T5009.145《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规定执行;三氯杀螨醇的测定按GB/T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执行。同时取消伏杀硫磷、克螨特、氟氯氰菊酯、氟氰菊酯、氯丹和丙溴磷等检测项目。

    以上修订标准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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