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一致性,保证绿色食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近期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在征求制标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指标进行了修订。请各有关单位严格参照执行。具体项目如下:
一、NY/T288-2002《茶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所以《绿色食品茶叶》作如下修改:
表1 绿色食品茶叶的卫生指标 mg/kg
|
项 目 |
指 标 |
|
原指标 |
氰戊菊酯 |
≤0.1 |
|
修改后指标 |
氰戊菊酯 |
不得检出 |
二、NY/T393-2000《农药使用准则》
附录A中表A1增加一项:
表A1 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农药
三、NY/T419-2000《大米》
(1)引用标准中删除“NY/T 20-1986”。
(2)定义中删除3.7、3.8、3.9、3.10和3.15。
(3)要求中删除“5.2稻谷的碾米品质指标”、“5.3外观品质指标”和“5.4蒸煮和营养品质指标”三节内容。
(4)5.5加工质量指标(修改后)
表4 加工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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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早籼米和籼糯米 |
晚籼米 |
早粳米和粳糯米 |
晚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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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精度 |
特等 |
特等 |
特等 |
特等 |
|
不完善粒,% |
≤3.0 |
≤3.0 |
≤3.0 |
≤3.0 |
|
杂质总量,% |
≤0.25 |
≤0.25 |
≤0.25 |
≤0.25 |
|
碎米总量,% |
≤35.0 |
≤30.0 |
≤30.0 |
≤15.0 |
|
水分,% |
其他地区 |
≤14.0 |
≤14.5 |
≤14.5 |
≤15.5 |
|
六省区 |
≤14.0 |
≤14.0 |
≤14.5 |
≤14.5 |
|
黄粒米 |
≤1 |
≤1 |
≤1 |
≤1 |
|
注:湖北、河南、陕西三省晚籼米水分标准≤14.0%。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
(5)卫生要求的修改
表5 大米的卫生要求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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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
|
原指标 |
黄曲霉毒素B1 |
≤5.0 |
|
修改后指标 |
黄曲霉毒素B1 |
≤0.005 |
(6)试验方法中删除6.1、6.2、6.3、6.4,同时6.7改为“杂质总量按GB/T5494有关规定执行”。
(7)7.5判定规则的修改7.5.1修改为:“受检样品的加工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全部合格,
当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四、NY/T422-2000《白砂糖》
参照GB 317最新报批稿一级标准,作如下修改:
4.4理化要求
表1 理化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原指标 |
还原糖分,% |
≤0.04 |
|
修改后指标 |
还原糖分,% |
≤0.10 |
|
原指标 |
电导灰分,% |
≤0.04 |
|
修改后指标 |
电导灰分,% |
≤0.10 |
|
原指标 |
色值,IU |
≤60 |
|
修改后指标 |
色值,IU |
≤150 |
五、NY/T436-2000《绿色食品 果脯》
表3 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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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
|
原指标 |
铅,mg/kg |
≤0.05 |
|
修改后指标 |
铅,mg/kg |
≤0.5 |
六、NY/T437-2000《酱腌菜》
表7 发酵性咸菜理化要求 g/100g
|
项 目 |
指 标 |
|
非叶菜类为原料腌制发酵产品 |
藠头为原料腌制、发酵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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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标 |
水分 |
≤60.00 |
≤80.00 |
|
修改后指标 |
水分 |
≤85.00 |
≤80.00 |
七、NY/T472-2001《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通知(农牧发[2002]1号),“泰乐菌素”在所有食品动物上禁用。所以《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附录A《生产A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中,删除“泰乐菌素”一项。
八、NY/T751-2003《食用植物油》
(1)表2 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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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
|
精制油 |
高级烹调油 |
色拉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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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标 |
烟点/℃ ≤ |
-- |
205.0 |
215.0 |
|
修改后指标 |
烟点/℃ ≥ |
-- |
205.0 |
215.0 |
(2)表5 卫生要求中取消“TBHQ、BHA、BHT任何两种混合使用”一项指标。
(3)5.27修改为: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七氯和二氯苯醚菊酯的测定按GB/T5009.146《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规定执行;毒死蜱的测定按GB/T5009.145《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规定执行;三氯杀螨醇的测定按GB/T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执行。同时取消伏杀硫磷、克螨特、氟氯氰菊酯、氟氰菊酯、氯丹和丙溴磷等检测项目。
以上修订标准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