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近年来国际社会和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这一问题越发关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或修改确保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强化食品安全政策和加强食品安全体制建设的同时,各国相继建立了食品安全机构。如: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由此可见,发达国家一方面在严格管理本国食品安全的同时,另一方面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也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发达国家的这一系列举措,严重地影响到我国近年来的农产品出口,为我国重新调整农产品对外贸易策略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课题。
本期将针对欧盟、美国、日本发达国家,就食品安全从政策层面及食品安全的机构设立,作以简要介绍。
目录
政 策 篇
欧洲食品安全机构的设置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
日本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
2002年1月28日欧洲会议/理事会(EC)采纳了No.178/2002号原则。加盟国阁僚就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简称EFSA )的设置和欧盟(EU)食品安全新体制的建设在欧洲会议/理事会原则采纳的最终阶段达成了一致的协议,通过了新的立法,决定成立欧洲食品安全机构,同时开始建立以新的欧盟食品法为基础的新的食品法律框架。与以往欧盟立法不同的是,此项立法得到所有成员国的一致赞成,欧洲议会内部的各政治派别在此问题上取得了完全一致的意见。之所以能够如此,一是因为准备充分,二是因为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所共同关注的焦点。
从1999年9月开始,以伯恩为首的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部门就投入了全力着手建立新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2001年1月发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正式提出了成立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建立以新的欧盟食品法为基础的新的食品法律框架的建议,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了两年多的准备,特别是期间发生了比利时的二恶英、英国的疯牛病和口蹄疫暴发等恶性事件,欧盟内部对加强欧盟食品安全控制的观点已趋于一致。出于让欧盟消费者每天都能消费最安全的食品的考虑,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努力合作,为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顺利成立奠定了基础。
新的欧洲食品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原则:食品和动物饲料生产者对于食品的安全卫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的责任,他们的行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他们必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是安全卫生的,只有安全的食品和饲料才能被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不安全的食品和饲料必须退出市场。新的欧盟食品法律体系还建立了引人注目的可追溯性的规则:所有食品、动物饲料和饲料成分的安全性,都可以通过从农场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加以保证。
新的欧盟食品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国在执行法律方面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要设计、发展整个欧盟范围内协调一致的国家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国家管理运行标准、官员资格和培训要求、执行文件控制程序、发展中国家控制计划等各成员国都需要共同遵守的内容。
新的欧盟食品法律体系明确了欧盟委员会的职责:支持各成员国主管机构制定计划;依法对各国的计划实施一般性审核;必要时检查特别部分或关键控制点。
欧盟认为,通过新的欧盟食品法律体系的构筑、欧盟食品安全机构(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立、成员国自控体系的建立和明确分工,可以建立整个欧盟更合理和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当然,欧盟也强调,如果对违反规定者不进行惩处,消费者对新的法规体系不会满意,适当处罚是补救措施,但更应该注重提前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消费者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
2003年2月,欧盟公开征集食品安全机构(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理事会在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后,将指定14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他们与一名来自欧盟委员会的代表一起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提出执行官人选建议,候选人在欧洲议会述职和答辩,最后选定的执行官于夏末或初秋上任。食品安全机构(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的主要任务是为欧盟建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的建议、技术支持,通过与政府和消费者的沟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食品或饲料的安全。食品安全机构(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虽然不是政府机构,但它提供独立的信息,将食品或饲料的风险情况直接告诉消费者和政府,透明度很高,是有关利益关系人、政府政策制定人和公众都信赖的权威参谋,必将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
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法规机构有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管辖的食品范围是除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则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任务包括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任何食品或饲料中含有食品药物管理局(FDA)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或兽药残留,或含有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没有规定限量的农药残留或农药残留限量超过规定的限量,法规都不允许其上市场。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在美国食品安全网中的主要角色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
美国政府的三个分支—立法、执行和司法—在确保美国食品安全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议会颁布确保食品供应安全的法律,并建立国家范围的保护体系。而行政部门和机构则负责执行法律,为有效执行它们还会发布相应的法规,这些法规发布在美国联邦登记(FR)上。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
美国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方式
美国的食品供应是世界上最安全的,这主要是由于美国实行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在每一个层次(地方、州和全国)监督食品生产与流通。
下面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的主要组织机构及其监管内容和权限:
1、卫生部—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
监管内容
- 各州际贸易中出售的国内生产及进口食品,包括带壳的蛋类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家禽。
- 瓶装水
- 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
食品安全权限
1、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食品(肉类和家禽除外)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
2、卫生部—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CDC)
监管内容
- 所有食品
食品安全权限
- 调查由食品传染的疾病的病源
- 进行研究以防止食品传染疾病
3、农业部—食品安全与检查局(FSIS)
监管内容
- 国内生产与进口的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例如含肉类或家禽肉的汤料、比萨饼及冷冻食品
- 蛋类加工产品(通常为液态、冷冻和干燥消毒的蛋类产品)
食品安全权限
- 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
4、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
监管内容
- 饮用水
食品安全权限
- 制定饮用水安全标准
- 测定新杀虫剂的安全性,制定食品中可容许的杀虫剂残留标准,并公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5、美国商业部—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监管内容
- 鱼类和海产品
食品安全权限
通过收费的“海产品检查计划”,检查渔船、海产品加工厂和零售商店是否符合联邦卫生标准
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体系
食品安全部门组织结构和职责
日本的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在2001年1月6日进行了重组,健康和福利部和劳动部合并为一个部,成为健康、劳动和福利部(MHLW)。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现在就由食品药物局下的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这项工作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盛放容器的标准和规格;通过检验证明这些标准是否被执行;以及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还包括按照屠宰法、家禽宰杀经营管理和禽肉检验法对家畜和家禽肉的检验。进口食品是通过分布在日本的中央政府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检验的。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47年,后根据需要有过几次修订。该法由36条条文组成。以下是该法的四项要点。
第一,该法涉及众多的对象。该法规定,其宗旨是防止人因消费食物而受到健康危害。该法不仅涉及食物和饮料,还涉及包括天然调味剂在内的添加剂和用于处理、制造、加工或输送食物的设备和容器(包装)。该法还涉及开展与食物有关的企业活动,如食品制造和食品进口的人员。
第二,该法将权力授予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这项授权使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能够迅速对上述事项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没有这项授权,健康、劳动和福利部必须修改法律才能使其行动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对违法者适用刑事条例,然而法律的修改耗费时间,部分原因是国会的讨论因社会和政治而出现延误。
第三,该法规定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管理了与食物有关的众多企业。对象设施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400万,其中大约260万需要得到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的营业执照。该法授权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企业设施制定必要的标准、发放或吊销执照、给予指导以及中断或终止营业活动。另外,日本还有专家负责地区健康和卫生的另一种行政组织。这些称作保健中心的组织在保证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日本使用以HACCP为基础的一个全面的卫生控制系统。1995年修订《食品卫生法》时,日本建立了这个全面的系统。在该系统中,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经过检查之后,如果确认这些食品的卫生得到适当控制,按照食物分类批准各个制造或加工设施。在该系统中,制造商或加工商根据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系统确定对象食物的制造或加工方法及卫生控制方法。然后,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确认这些确定的方法是否符合审批标准。在该系统中得到批准的制造或加工方法被认为符合该法规定的制造或加工标准,这意味着该系统使人们能够对食品生产采用众多的方法而需遵循统一的标准。目前,有6类食物成为该系统的对象。这些类别包括牛奶、乳制品、肉类产品、鱼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