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绿综[2007]362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根据有关规定,中心特制定了《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提高办展质量和效果,根据《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结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食品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名义在我国境内举办(包括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各类研讨会附设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
第三条 活动应以展示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成就、树立绿色食品品牌形象、促进绿色食品市场贸易为宗旨,从严控制活动数量,注重活动实效。
第四条 邀请中心联合主办、协办、支持活动的单位原则上应是与中心相同级别(厅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条 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绿办(中心)主办、承办、协办的展览展销活动,绿办(中心)原则上不承担资金支出。
第六条 活动名称应务实、准确。举办的活动应充分体现区域性、专业性特点。
第七条 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各地绿办(中心)及相关单位举办活动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向农业部上报绿色食品活动年度计划,指导各地绿办(中心)有关办展工作,协调解决活动有关事宜。
第八条 举办各类活动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绿办(中心)名义擅自举办。
第九条 活动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拟举办活动的各地绿办(中心)及相关单位应提前于上一年10月底向中心来函申报,经中心批准后,统一报农业部审批、备案。特殊情况下,个别展览可按上述程序单独报批。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招商招展方案等。首次举办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举办活动的可行性报告;联合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活动,须提供相关协议。
(二)具体承办单位举办条件说明材料。
(三)以往举办活动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活动结束后,地方绿办(中心)或相关单位应向中心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