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花生(果、仁) NY/T 420-2000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花生(果、仁)
Green food-Peants(dods&kernet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花生的定义、要求、扦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花生(果、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1996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1996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1996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1996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199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 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4488.1—1993油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
GB/T 14489.1—1993油料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14489.2—1993 油料粗蛋白质的测定法
GB/T 14962—1994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NY/T 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3—2000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0-12-22批准 2001-04-01实施
3.3 净仁率 net kernets rate
花生果脱壳后花生仁中净仁(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4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3.4.1 未熟粒shrivelled kernets
子仁皱缩,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粒二分之一,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粒平均粒重二分之一的颗粒。
3.4.2 破碎粒broken kernets
子仁破损达整粒五分之一及以上的颗粒,破损的单片子叶均为破碎粒。
3.5 杂质impurity
花生果中通过直径5.0mm圆孔筛、花生仁中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泥土、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花生果壳、无食用价值的花生仁,异种油料及其他有机物质。
3.6 色泽、气味 colour and luster/scent
一批花生果或花生仁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要求
4.1 产地环境要求
产地环境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同一批花生果或花生仁应具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果、仁形状匀整、洁净、无生芽、无虫蛀、无霉变味及其他异味。
4.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花生的理化要求
|
产品名称
指标
项目 |
花生仁 |
花生果 |
|
净仁率,% ≥ |
88.0 |
63.0 |
|
水分及挥发物,% ≤ |
7.0 |
9.0 |
|
杂质,% ≤ |
1.0 |
1.5 |
|
不完善粒,% ≤ |
10 |
以下指标均以仁计 |
|
粗蛋白质,% ≥ |
25.0 |
|
|
含油量,% ≥ |
48.0 |
|
4.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均以花生仁计。
表2 花生的卫生要求
|
产品名称
指标
项目 |
花生仁 |
|
砷(以As计),mg/kg |
≤0.5 |
|
铅(以Pb计),mg/kg |
≤0.4 |
|
镉(以Cd计),mg/kg |
≤0.1 |
|
汞(以Hg计),mg/kg |
≤0.02 |
|
氟(以F计),mg/kg |
≤1.0 |
表2(完)
|
产品名称
指标
项目 |
花生仁 |
|
铬(以Cr计),mg/kg |
≤1.0 |
|
六六六,mg/kg |
≤0.05 |
|
滴滴涕,mg/kg |
≤0.05 |
|
敌敌畏,mg/kg |
≤0.05 |
|
乐果,mg/kg |
≤0.05 |
|
杀螟硫磷,mg/kg |
≤0.2 |
|
马拉硫磷,mg/kg |
≤2.0 |
|
倍硫磷,mg/kg |
≤0.05 |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
|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限量应符合NY/T 393的规定。 |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验按GB/T 5492执行。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净仁率、杂质和不完善粒的测定按GB/T 5494执行。
5.2.2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按GB/T 14489.1执行。
5.2.3 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T 14489.2执行。
5.2.4 含油量的测定按GB/T14488.1执行。
5.2.5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执行。
5.2.6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执行。
5.2.7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执行。
5.2.8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执行。
5.2.9 氟的测定按GB/T 5009.18执行。
5.2.10 铬的测定按GB/T 14962执行。
5.2.11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5009.19执行。
5.2.12 敌敌畏、乐果、倍硫磷、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的测定按GB/T 5009.20—1996中第二篇执行。
5.2.13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 5009.22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产地,同一播种期生产的同一品种花生(果、仁)、经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货批。
6.2 抽样方法按GB 5491执行。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对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每批花生收获后,经适当处理,包装完好,入库时;
b) 交收检验结果与入库时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交收检验
产品交收时,应抽样进行感官司要求,净仁率、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黄曲霉毒素B1以及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农药的残留量等项目的检验。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产品。感官检验不合格者不进行复检,理化、卫生项目检验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复检。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绿色食品花生果(仁)的销售和运输包装均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具体标注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标签
绿色食品花生果(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
应采用新的、干净、无污染的麻袋,塑料编织袋或其他适用于食品包装的容器。包装容器应坚固、清洁、干燥,无任何昆虫传播、真菌污染及不良气味。
8.1.2 包装要求
包装容器封口严密,不得破损、泄露。
8.2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防雨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8.3 贮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及鼠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垛堆应离开地面、墙壁20cm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