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年检是指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绿色食品企业在三年标志使用期内每年都必须进行年检。
第二章 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检工作由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制定下达年检工作计划,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办)具体负责实施。省市绿办的年检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绿办的年检工作职责
1、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绿中心)年检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年检工作实施细则;
2、制定全省年检工作计划;
3、指导、监督和考核市级绿办的年检工作,监督、考核本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组织对各地年检工作及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5、依据中绿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报中绿中心备案;对年检不合格的产品报请中绿中心建议取消该产品标志使用权;
6、向全省绿色食品系统通报有关年检工作情况。
(二)市绿办的年检工作职责
1、根据省绿办下达的年检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当地年检工作,并将具体实施计划报省绿办备案;
2、依据有关规定,向省绿办报送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建议;
3、监督、考核本级和下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向省绿办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定期报告年检情况及年检工作总结;
5、完成省绿办委托的其它年检工作。
第四条 市绿办应当明确分管年检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年检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省绿办在每年2月20日前下发全省年检工作计划,市绿办组织实施。年检计划包括:年检企业、年检重点项目和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市绿办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企业认证申报材料、《绿色食品申报材料审核意见》、《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准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合同》、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核准证书申请表》(复印件)等。
第三章 年检方式
第七条 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企业实地检查方式,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八条 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由中绿中心统一制定计划,并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抽检,市绿办协调有关监测机构实施。产品质量抽检费用由下达抽检计划的单位负担。
第九条 实地检查是指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实地检查工作由市绿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实地检查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至少2人,并由一名监管员任组长。检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管员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第四章 年检内容
第十二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立健全产品生产、销售的可追溯制度情况;
(五)绿色食品原料和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使用及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八)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使用过期的绿色食品产品编号;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四)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变更情况;
(五)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减免标志使用费的是否有中绿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二)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五)企业关于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种植企业应重点检查病、虫、草害及投入品管理情况;养殖企业应重点检查防疫、检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药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食品加工企业应重点检查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变化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第五章 年度抽检与实地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抽检工作程序:
(一)中绿中心制定产品质量年度抽检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相关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绿办;
(二)省绿办及时将中绿中心抽检计划转发给各相关市绿办及企业;
(三)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产品生产周期,适时派专人赴企业或在市场上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委托绿色食品监管员封样寄送;
(四)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绿中心、省绿办和企业各一份,省绿办及时发送市绿办。企业对《检验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15日内向中绿中心提出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时限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视为企业认可检验结果;
(五)监测机构最迟应于企业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40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绿中心、省绿办和企业,省绿办及时发送市绿办。
第十九条 实地检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绿办根据省绿办下达的年检计划,会同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赴企业检查;
(二)检查组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和中绿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不同企业的分类(分别为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食品加工业)完成《实地检查考核表》的填写与评分;并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相关的实景拍摄,作为年检档案材料;
(三)企业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
(四)检查组在完成实地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市绿办。
第六章 年检考核与结论处理
第二十条 市绿办收到检查组报送的《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实地检查结论。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20分,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含90分)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市绿办应及时将实地检查结果通知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检查考核表》报送省绿办,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省绿办限期整改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当地市绿办。市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报送省绿办,由省绿办报请中绿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整改和验收工作应在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完成,不能完成的应报请省绿办批准延期年检。
第二十二条 中绿中心根据年度抽检《检验报告》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对产品不符合绿色食品或国家相关标准的企业做出整改或取消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省绿办和相关企业,省绿办及时通知市绿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标志使用年度期满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标志使用费,并及时将缴费凭据复印件报送市绿办。
第二十四条 市绿办根据受检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评分、缴费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填写《年检综合意见表》,并报省绿办审核。省绿办的年检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由省绿办报请中绿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市绿办应将省绿办审核的年检结论及时通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年检应于标志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完成,有关工作亦应相应提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市绿办应及时报告省绿办,由省绿办报请中绿中心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等发生变更的,市绿办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省绿办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章 复议和仲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实地检查考核结果和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绿办向省绿办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绿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绿中心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省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中绿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八章 核准证书
第三十条 企业年检后应进行证书核准盖章,未经核准盖章的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第三十一条 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20日向当地市绿办提出申请,并由市绿办统一负责受理证书核准的初审工作。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当地市绿办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原证书;
(二)市绿办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报省绿办审核;
(三)省绿办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在证书上加盖年检章。
第三十二条 市绿办应督促企业按时申办证书核准手续,并根据企业提交并盖章的《核准证书申请表》,经监管员初审并签字于5 个工作日内将《核准证书申请表》及证书送省绿办审核,省绿办将《核准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中绿中心备案。
第九章 年检与续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三年度合格的结论是标志使用期满续展的必备文件;年检不合格或未通过整改验收以及拒不接受年检的,其续展申请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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