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0日
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通知
浙 江 省 农 业 厅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农计发〔2007〕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阳光工程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任务申报和2006年工作总结的通知》(农办财〔2007〕13号)和《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5〕194号)要求,2007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现将阳光工程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切实支持当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把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作抓手,列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工作目标明确,政策措施有力。
(二)当地农民培训、转移工作基础较好。培训、转移工作管理机构健全,力量较强,有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基础和丰富的转移经验,具备年培训2000—4000人的能力和条件。
(三)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4.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就近方便培训农民。
6.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要求,积极自愿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二、申报和立项
1.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招生能力、培训条件、转移就业能力,自主向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拟承担的培训任务,并对申报任务、培训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阳光工程牵头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严格审核,充分征求当地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汇总确定申报培训任务。
2.项目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承担阳光工程管理的牵头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和市农业局推荐意见。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培训内容、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保障措施等。
3.根据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需要、培训能力和各地申报情况,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及阳光工程其他成员单位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项目单位,下达培训任务,并对2005年、2006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全面完成、实施成效较好和积极性较高的县(市、区)予以重点考虑。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各市农业局根据当地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情况,客观需求,培训、转移就业能力和工作开展情况等,抓紧做好本区域的项目县(市、区)推荐工作,并对推荐意见负责。各市推荐项目县(市、区)不得超过4个(其中:湖州市、舟山市不得超过2个)。
(二)各相关县(市、区)在市推荐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做好阳光工程项目申报,并将申报材料于2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农业厅(2份)和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并通过农民信箱发至省农业厅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三)申报表中培训机构性质填写公办或民办,隶属部门填写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建设或其他部门。
(四)每个县(市、区)承担培训的机构数不得少于3个。
(五)为方便工作联系,各县(市、区)确定的联系人应注册农民信箱。
联系人:应远闻、王永传
联系电话:0571—86757693、86757705
附件: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申报表
二○○七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