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啤酒 NY/T273—2002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73—2002
绿色食品 啤酒
Green food—Be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啤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类熟、生、鲜啤酒。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544—1996 啤酒瓶
GB 4927—2001 啤酒
GB/T 4928—2001 啤酒分析方法
GB/T 5009.49—1996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738—1995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GB/T 6543—1986 瓦楞纸箱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neq CAC. Codex Stan.1:1991)
GB 9106—1994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两片罐
GB 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7714—1999 啤酒桶(neq DIN 6647(T1):1978)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啤酒 green food beer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啤酒。
3.3
淡色啤酒 light beer
色度3EBC~14EBC的啤酒。
3.4
浓色啤酒 dark beer
色度为15EBC~40EBC的啤酒。
3.5
黑色啤酒 black beer
色度等于大于41EBC的啤酒。
3.6
熟啤酒 pasteurized beer
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
3.7
生啤酒 draft beer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而采用物理过滤方法除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8
鲜啤酒 fresh beer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9
干啤酒 dry beer
除符合淡色啤酒的技术要求外,真正(实际)发酵度不低于72%。口味干爽。
3.10
柏拉图度 plato ( )
原麦汁浓度(original extract content)的一种国际通用表示单位,即表示100g麦芽汁中含有浸出物的克数。
3.11
冰晶化 ice crystallize
将滤酒前的啤酒,经过专用的冷冻设备进行超冷冻处理,形成细小冰晶的再加工过程。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
必须符合NY/T 391的要求。
4.2 原料要求
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要求。
4.3 净含量负偏差
4.3.1 瓶装或听(铝易开盖两片罐的简称)装绿色啤酒
20℃时,其净含量(净容量)与标签上标注的体积之负偏差:小于500mL/瓶(听),不得超过8mL;等于或大于500mL/瓶(听),不得超过10mL。
4.3.2 桶装绿色啤酒
20℃时,其净含量与标签上标注的体积之负偏差:1L~14L/桶,不得超过2.O%;等于或大于15L/桶,不得超过1.5%。
4.4 感官要求
4.4.1 绿色食品淡色啤酒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绿色食品淡色啤酒的感官要求
|
项 目 |
优 级 |
一 级 |
|
外观 |
透明度 |
清亮透明,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
|
|
浊度/EBC
≤ |
0.9 |
1.2 |
|
泡沫 |
形态 |
泡沫洁白细腻,持久挂杯 |
泡沫较洁白细腻,较持久挂杯 |
|
泡持性/s
≥ |
瓶装 |
200 |
170 |
|
听装 |
170 |
150 |
|
香气和口味 |
有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协调,柔和,无异香、异味 |
有较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协调,无异香、异味 |
|
|
|
|
|
|
|
4.4.2 绿色食品浓色、黑色啤酒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绿色食品浓色、黑色啤酒感官要求
|
项 目 |
优 级 |
一 级 |
|
外观 |
透明度 |
酒体有光泽,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
|
|
泡沫 |
形态 |
泡沫洁白细腻,持久挂杯 |
泡沫较洁白细腻,较持久挂杯 |
|
泡持性/s
≥ |
瓶装 |
200 |
170 |
|
听装 |
170 |
150 |
|
香气和口味 |
具有明显的麦芽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醇厚,柔和,杀口,无异味 |
有较明显的麦芽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杀口,无异味 |
4.5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绿色食品啤酒的理化指标
|
项 目 |
要 求 |
|
优 级 |
一 级
|
|
酒精度
[体积分数
(质量分数)]
≥ |
≥14.1
|
5.5(4.3) |
5.2(4.1) |
|
12.1 ~14.0 |
4.7(3.7) |
4.5(3.5) |
|
11.1 ~12 |
4.3(3.4) |
4.1(3.2) |
|
10.1 ~11.0 |
4.0(3.1) |
3.7(2.9) |
|
8.1 ~10.0 |
3.6(2.8) |
3.3(2.6) |
|
≤8.0 |
3.1(2.4) |
2.8(2.2) |
|
原麦汁浓度
≥ |
≥10.1 |
—0.3 |
|
≤10.0 |
—0.2 |
|
总酸/(mL/100mL)
≤ |
淡色啤酒 |
≥14.1 |
3.5 |
|
10.1 ~14.0 |
2.6 |
|
≤10.0 |
2.2 |
|
浓色、黑色啤酒 ≤ |
4.0 |
|
二氧化碳 质量分数 |
0.40~0.65
|
|
双乙酰/(mg/L) ≤ |
0.10 |
0.15 |
|
蔗糖转化酶活性 |
呈阳性 |
|
铅(以Pb计)/(mg/kg) ≤ |
0.1 |
|
砷(以As计)/(mg/kg) ≤ |
0.1 |
|
黄曲霉毒素 ≤ |
5 |
|
硝酸根/(mg/L) ≤ |
25 |
|
游离二氧化硫/(mg/L) ≤ |
15 |
|
甲醛/( /L) ≤ |
200 |
|
a 不包括低醇啤酒。
b 为标签上标注的原麦汁浓度,“-0.3”或“-0.2”为允许的负偏差。
c 仅对“淡色啤酒”有要求。
d 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
4.6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4.7 保质期
瓶装、听装(生、熟)啤酒保质期不少于60d,桶装(生、熟)啤酒保质期不少于30d。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5d。
5 分析方法
5.1 净含量负偏差、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检验
按GB/T 4928执行。
5.2 卫生指标的检验
按GB/T 5009.49执行。
5.3 甲醛含量、游离二氧化硫含量和硝酸根含量的测定
按附录A、附录B、附录C中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验收
6.1.1 凡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生产的啤酒,经混合过滤,同一清酒罐、同一包装线当天包装出厂(或入库)的,具有同样质量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为一批。
6.1.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须按本标准和GB/T 4928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产品须附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6.1.3 收货方有权在收到货的当时,从交付批产品中抽样,按GB/T 4928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若理化要求和微生物要求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可重新抽取同批产品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1.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6.1.5 外销产品标准和检验,可按双方协议进行。
6.2 抽样
按表4抽取样本,再随机从各样本中抽取单位样本样品件数。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数量、制造者名、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于5℃~10℃保留10d备查。其余样品立刻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
表4 每批绿色食品啤酒的抽样安排
|
批量范围/箱 |
样本数/箱 |
单位样品件数/[听(瓶)/箱] |
|
50以下 |
4 |
3 |
|
51~1200 |
8 |
2 |
|
≥1201以上 |
13 |
2 |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10344和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罐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等级;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7.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7.2 包装
7.2.1 瓶装啤酒所用的玻璃瓶,应符合GB 4544的要求。
7.2.2 听装啤酒,应使用有足够耐受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如:铝易开盖两片罐应符合GB 9106要求。
7.2.3 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T 17714要求的啤酒桶包装。
7.2.4 (瓶、听、桶装)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
7.2.5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 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出售。
注:当使用自动包装机打包时,瓦楞纸箱内允许无间隔材料。
7.3 运输、贮存
7.3.1 搬运啤酒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应避免撞击和挤压。
7.3.2 啤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
7.3.3 啤酒宜在5℃~25℃下运输和贮存;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
7.3.4 啤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严防日晒、雨淋;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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