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禽肉 NY/753-2003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753-2003
绿色食品 禽肉
Green food—Poultry meat
农业部2003-12-01发布 2004-03-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北京国农工贸发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素英、陈刚、谢炎、尤华、蔡英华。
本标准由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禽肉的定义、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禽肉的鲜肉、冷却肉和冷冻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牌本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4789.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9695.19 肉及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16869 鲜、冻禽产品
GB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NY/T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471 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NY/T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473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5039 无公害食品 鸡蛋
SN/T0212.1 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SN0289 出口禽肉中二甲硝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672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检验方法 放射免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391。
3.2 禽肉 poultry meat
活禽屠宰加工后可供食用的整禽或分割禽部分(不包括禽内脏、禽骨架)。
3.3 鲜禽肉 fresh poultry meat
活禽屠宰加工后,不经冻结处理的禽肉。
3.4 冷却禽肉
在良好操作规范和良好卫生条件下,活禽屠宰、冷却、分割后,肌肉中心温度达到2℃以下,而不冻结,并在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肉中心温度始终保持这种状态的肉。
3.5 冻禽肉 frozen poultry meat
冻禽屠宰加工后,经冻结处理,肉中心温度在-15℃以下的禽肉。
3.6 肉眼可见异物 visible foreign matter
产品上有碍食用的杂物或污染物(如黄皮、粪便、胆汁、绒毛、塑料、金属、饲料残留等)。
3.7 硬杆毛 hard feather
长度超过12mm的羽毛,或羽毛根直径超过2mm的羽毛。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活禽应来自非疫病区、健康、无病。禽的饲养环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饲养管理应分别符合NY/T391、NY/T471、NY/T472和NY/T473的要求。
4.2 屠宰加工
4.2.1 屠宰
活禽应按NY/T473的要求,经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屠宰。从活禽放血至加工或分割产品到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2h。
4.2.2 冷却
禽屠宰后45min内,肉的中心温度应降到10℃以下。
4.2.3 分割
预冷后的禽体分割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
4.2.4 修整
分割后的禽体各部位应修剪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等。
4.2.5 冻结
需冷冻的产品,应在-35℃以下环境中,其中心温度应在12h内达到-15℃以下。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
项 目 |
鲜禽肉 |
冻禽肉(解冻后) |
|
组织状态 |
肌肉有弹性,经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位 |
肌肉经指压后凹陷部位恢复慢,不能完全恢复原状 |
|
色泽 |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禽种固有的色泽 |
|
气味 |
具有禽种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
|
煮沸后的肉汤 |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固有香味 |
|
淤血 |
淤血面积大于1cm2时 |
不允许存在 |
|
淤血面积小于1cm2时 |
不得超过抽样量的2% |
|
硬杆毛/(根/10kg) |
1 |
|
肉眼可见异物 |
不得检出 |
|
注:淤血面积以单一整禽或单一分割禽体的1片淤血面积计。 |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
项 目 |
指 标 |
|
水分/(%) ≤ |
77 |
|
解冻失水率/(%) ≤ |
8 |
4.5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
项目 |
指标 |
|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
15 |
|
汞(以hg计)/(mg/kg) ≤ |
0.05 |
|
铅(以Pb计)/(mg/kg) ≤ |
0.5 |
|
砷(以As计)/(mg/kg) ≤ |
0.5 |
|
镉(以Cd计)/(mg/kg) ≤ |
0.1 |
|
氟(以F计)/(mg/kg) ≤ |
2.0 |
|
铜(以Cu计)/(mg/kg) ≤ |
10 |
|
铬(以Cr计)/(mg/kg) ≤ |
1.0 |
|
六六六/(mg/kg) ≤ |
0.1 |
|
滴滴涕/(mg/kg) ≤ |
0.1 |
|
敌敌畏/(mg/kg) ≤ |
0.05 |
|
四环素/(mg/kg) ≤ |
0.1 |
|
金霉素/(mg/kg) ≤ |
0.1 |
|
土霉素/(mg/kg) ≤ |
0.1 |
|
己烯雌酚/(mg/kg) ≤ |
0.001 |
|
二氯二甲吡啶酚/(mg/kg) ≤ |
0.01 |
|
呋喃唑酮/(mg/kg) ≤ |
0.01 |
|
磺胺类/(mg/kg) ≤ |
0.1 |
|
二甲硝咪唑/(mg/kg) ≤ |
0.005 |
4.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
项目 |
指标 |
|
菌落总数/(cfu/g) ≤ |
5×105 |
|
大肠菌群/(MPN/100g) < |
104 |
|
沙门氏菌 |
不得检出 |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不得检出 |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不得检出 |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肉眼可见异物,嗅其气味。
5.1.2 取20g禽肉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评定煮沸后的肉汤。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183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解冻失水率
按GB1686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卫生检验
5.3.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5009.44中有关条文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 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5 镉
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6 氟
按GB/T5009.1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7 铜
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8 铬
按GB/T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9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0 敌敌畏
按GB/T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1 四环素
按GB/T5009.11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2 土霉素、金霉素
按NY502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3 己烯雌酚
按SN067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4 二氯二甲吡啶酚
按SN/T0212.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5 呋喃唑酮
按NY503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6 磺胺类
按NY502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7 二甲硝咪唑
`按SN0289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微生物检验
5.4.1 菌落总数
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4.2 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4.3 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4.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T4789.3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5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按GB/T4789.6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方法
6.1.1 批次: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6.1.2 抽样:抽样按GB/T9695.19规定执行。
6.2 检验类型
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企业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净含量、感官、理化及微生物指标几方面,检验检疫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生产环境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有关各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需仲裁时。
6.3 判定规则
6.3.1 产品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中的解冻失水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为缺陷项,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为关键项,缺陷项两项或关键项一项,判为不合格产品。
6.3.2 受检样品的缺陷项目检验不合格时,允许按6.1的规定重新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关键项目检验不合格时,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重新抽样复检。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和运输包装上都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执行。
7.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应符合NY/T658的规定。
8.2 运输
应使用卫生并具有防雨、防晒、防尘设施的专用冷藏车或船,不应和对产品发生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途中应严格控制冷藏运输温度,鲜禽肉和冷却肉:0℃—4℃,冷冻禽肉:-18℃,温度变化为:±1℃。
8.3 贮存
8.3.1 冻禽肉应贮存于—18℃以下的冷冻库内,库温度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1℃。
8.3.2 鲜禽肉和冷却肉应贮存在-2℃—4℃,相对温度85%—90%的冷却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