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Green Foo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G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我国从事或热心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经营性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绿色食品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农业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促进我国绿色食品事业(包括农业部推行的“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下同)的发展,为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与职能
(一)研究、探讨并大力宣传绿色食品发展相关理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绿色食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组织绿色食品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供咨询。
(三)开展绿色食品及与此相关的事业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绿色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的研究和技术有偿转让,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服务。
(五)协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联合开办绿色食品技术业务培训班,提高绿色食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组织或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组织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宣传展销活动。
(七)协助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制定、修订绿色食品标准,开展社会监督管理,保护绿色食品知识产权,维护绿色食品在消费者中的信誉。
(八)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
(九)协调绿色食品科研、生产、贮运、销售、监测等方面的关系。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会员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会员的市场利益。
(十一)加强与绿色食品事业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特别是要与各地各级绿色食品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市场流通信息的调查研究,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推动绿色食品更加健康地发展。
(十三)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各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均可代表本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吸收会员,向本协会备案,分会接收荣誉会员,应当报经本协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荣誉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热心帮助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并对此做出较大的贡献的海外侨胞、外藉华人或外国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须由本会一名以上正式会员填写书面推荐意见;
(三)由本会秘书处先行调查、了解,将申请入会者的情况和名单提交给理事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
(四)由秘书处制作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有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社会宣传绿色食品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其决定应在常务理事会议时追认。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原因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本协会秘书处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产、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