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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秘书处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条件:

凡从事或热爱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申请加入本协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热心帮助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并对此做出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外藉华人或外国人士,可以做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六条  申请入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由本协会1名以上正式会员填写的书面推荐意见;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的影印件;

4、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入会审批程序:

1、由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的入会资格条件和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多数同意批准。

3、对批准入会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主要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专业培训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4、获得本协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5、要求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7、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使用本协会的名义、标志或有关资料为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服务;

8、退会自由的权利;

9、依照《协会章程》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主要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等本协会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行业、本协会和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监督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工

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依照本协会要求,提供信息和资料;

6、按时交纳会费;

7、依照《协会章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会员资格条件年审;

每年第一季度,由秘书处对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会员的资格条件;

2、交纳会费的情况;

对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者,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

自动退会处理。

对第一年未按期交纳会费者,中止其会员资格,交纳会费后可视

情况恢复其会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因会员资格条件变化等原因,会员有权随时提出退会。退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申请无需批准,自提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对于犯有严重损害本行业或本协会的权益和声誉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本协会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除名。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内在《绿色食品通讯》上公布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费两部分,基本会费的标准如下:

1、企业会员:1000元/年

2、事业会员:5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0元/年  (其中事业单位:1500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其中事业单位:3000元/年)

5、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6、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十五条  会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交纳。

新入会会员应当于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交纳当年会

费。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会费者,应当提前向

秘书处提出延缓交纳或减免会费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缓交纳或减免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的,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会费应当用于开展协会各项业务工作和发展协会事业,以及本协会秘书处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

秘书处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每五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本协会会员不得悬挂或使用本协会会标和本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会员牌匾等本协会标志,也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对违反者,本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施行的《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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