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食品申报企业和生产企业使用标准化基地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绿认[2007]185号 发布者: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 来源:认证处 作者:
各地绿办(中心):
为实现绿色食品申报企业和生产企业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基地)的有效对接,解决绿色食品申报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问题,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加快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申报企业和生产企业使用标准化基地原料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基地原料是按照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措施和绿色食品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的,经验收合格的基地原料可以直接作为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使用的原料。
二、申报企业或生产企业可直接与建设单位(基地办)、核定的基地产业化经营单位或核定的基地单元(所属乡镇)签订原料订购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明确订购原料的名称、数量及合同(协议)的有效期。申请认证时,应附原料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发货单等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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