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中食用盐使用规定的通知 中绿认[2007]194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7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农(牧)业局:
为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提高认证效率,根据国内食用盐销售的特殊性,借鉴国际同类食品质量认证惯例,中心就食用盐作为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通知如下:
需使用食用盐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优先使用经绿色食品认证的食用盐产品。如当地无法购买到经绿色食品认证的食用盐产品,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加工过程中食用盐使用比例小于5%的,应有固定来源,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申请认证时,应提供食用盐购买合同(协议),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
2. 加工过程中食用盐使用比例大于(含等于)5%的,应有固定来源,产品质量达到绿色食品质量标准要求。申请认证时,应提供食用盐购买合同(协议)、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