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绿办发[2007]8号
关于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
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
为维护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检查。请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动手开展自查,迎接农业部专项检查小组检查。
一、自查内容
各生产企业要按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的要求,(1)自查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及周围污染源
受控情况。(2)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情况。是否有违规生产操作行为,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是否按规定对生产记录进行档案管理,是否有完备的生产记录内容,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是否按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采收、屠宰或捕捞。(3)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4)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7年9月20日至9月25日。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本单位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自查工作。
(二)抽查阶段:2007年9月25日至9月30日,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联合检查组对全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企业进行抽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自查工作汇报,检查相关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检查组对被检企业各项指标整体情况进行打分,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改进意见和建议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查清原因,依法予以处理或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三、几点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站在树立和维护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公信力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责任到人,迅速开展自查工作。
(二)各生产企业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查漏补缺,并积极配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检查小组及自治区农牧厅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附件: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检查获证单位及产品评价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专项检查 紧急 通知
抄送:自治区农垦局、林业局,中宁县枸杞局。
宁夏绿色食品办公室 2007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