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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年8月13日   来源:标志科 作者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企业年度

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4)中绿标字第36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中心制定的《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绿色食品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的信誉,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年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中心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第二章       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检工作由中心和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绿色食品管理机构配合实施。各级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如下:

(一)中心的年检工作职责

    1.制定全国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2.组织开展全国年检工作;

    3.指导、监督和考核委托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组织对各地年检工作及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5.依据有关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产品做出取消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6.向绿色食品系统通报有关年检工作情况。

(二)委托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

    1.根据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地的年检工作实施细则;

    2.制定并组织实施当地的年检工作计划;

    3.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和下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配合中心检查当地的年检工作和重点企业;

    5.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报中心备案;

    6.依据有关规定,报请中心取消有关产品的标志使用权;

    7.向中心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定期报告年检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8.完成中心委托的其它年检工作。

    (三)市、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

    1.向上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提出年检工作计划的建议;

    2.根据上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下达的年检工作计划,配合和参与开展年检工作;

    3.监督、考核本级和下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

    4.向上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年检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年检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机构在每年2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计划报中心备案,并下达市、县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年检计划应包括:年检企业、年检重点项目和时间安排等。可根据认证时间和生产实际情况将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列入当年或下年度年检计划。

第七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企业认证申报材料、《绿色食品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复印件、《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准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复印件、《合同》、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核准证书申请表》等。

 

第三章       年检方式

 

    第八条  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企业实地检查方式,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九条  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由中心统一制定计划,并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抽检,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配合执行。委托管理机构可以在中心的抽检计划之外另行安排抽检。年度抽检的费用由下达抽检计划的单位负担。产品质量抽检办法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地检查是指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实地检查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实施实地检查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至少2人,并由一名监管员任组长。检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管员工作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第四章  年检内容

 

第十三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立健全产品生产、销售的可追溯制度情况;

    (五)绿色食品原料和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八)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使用过期的绿色食品产品编号;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四)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五)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第十六条  企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减免标志使用费的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七条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二)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五)企业关于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种植企业应重点检查病、虫、草害防治及投入品管理情况;养殖企业应重点检查防疫、检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药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食品加工企业应重点检查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变化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第五章  年度抽检与实地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抽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中心制定产品质量年度抽检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有关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和委托管理机构;

    (二)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产品生产周期,适时派专人赴企业或在市场上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绿色食品监管员封样寄送;

    (三)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心、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各一份。企业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下同)15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超过规定时限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视为企业认可检验结果;

    (四)监测机构最迟应于企业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40日完成抽检并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心、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

    第二十条  实地检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年检计划,会同有关市、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组成检查组赴企业检查;

    (二)检查组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完成《实地检查考核表》的填写与评分;

    (三)企业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

(四)检查组在完成实地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委托管理机构。

 

第六章  年检考核与结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机构收到检查组报送的《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实地检查结论。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20分,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含90分)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实地检查结果通知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应立即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整改和验收工作应在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  期满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报请中心批准延期年检。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根据年度抽检的《检验报告》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对产品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或国家相关标准的企业做出整改或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委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抽检结果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抽样寄送中心定点监测机构检验。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中心和有关委托管理机构各一份。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整改和检验工作应在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报请中心批准延期年检。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在标志使用年度期满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的标志使用费,并及时将缴费凭据复印件报送委托管理机构;中心应及时将企业的缴费和欠费情况告知委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受检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评分、缴费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填写《年检综合意见表》,做出年检结论,并报中心审核。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由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中心如不同意委托管理机构上报的年检结论,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管理机构予以更正;同意年检结论的,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将中心审核后的年检结论及时通知企业及有关市、县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年检应于标志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完成,有关工作亦应相应提前。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中心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等发生变更的,委托管理机构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七章       复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实地检查考核结果和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委托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中心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八章       核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年检后应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核准的方式为:2003年3月1日前颁发的证书实行核准换证;2003年3月1日后颁发的证书实行核准盖章。

    第三十三条  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20日向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证书。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委托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原证书;

    (二)委托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由监管员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核准;

    (三)经办人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实行年检换证的,将企业的《核准证书申请表》及原证书一并上报中心换证,中心复核后将新证书经由委托管理机构颁发给企业;

    2.实行年检盖章的,在原证书上加盖年检章。

    (四)经办人根据核准情况填写《核准证书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按时申办证书核准手续,并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中心应在收到《核准证书申请表》及原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换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于核准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证书申请表》及证书复印件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年检章。加盖年检章必须经监管员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核准。

 

第九章  年检与续展

 

    第三十七条  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三年度年检合格的结论是标志使用期满续展的必备文件;年检不合格或未通过整改验收以及拒不接受年检的,其续展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在三年标志使用期中各年度年检合格、档案材料完备的,续展时可免予认证检查,其年检档案材料可作为续展申报材料。如果续展认证需要增补材料或补充检查的,企业须另行补报材料或接受检查。申请续展的企业均须缴纳续展认证费。

第三十九条  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一年内不受理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再行申请时不按续展处理。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中心对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员的年检工作以及产品质量监测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中心对年检工作业绩显著的监管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监管员的责任,直至撤销其监管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中心对年检工作业绩显著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心对环境和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在监测、检验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做出暂停或取消其业务委托的处理,并予以通报或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规范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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