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立法保证农产品质量 出现问题要追回销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
中国甘肃网9月2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将于今天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据了解,正在审议中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从我省现阶段农产品经营体制、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实际出发,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销等活动依法作了规范。
草案规定,发现不符合安全质量的农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停止销售,已出售的要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
生产者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情况
产地准出是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为此,草案提出了生产中7项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另外,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详细情况。
农产品入市要有质量合格证明
草案还对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实行市场准入的区域和市场类型作了规定,明确了农产品的入市条件。如:除农民自种自养自销的少量农产品以外,农产品应凭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免检入市销售。依法应该施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有检疫合格标志和证明方可入市销售。同时,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草案对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范围和处罚也进行了规定,违反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记者方言)
[稿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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