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08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符合绿色食品及其他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取得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品种及使用范围;
(三)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要求;
(四)产品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目录,按顺序装订:
(一)《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许可证》(包括副本)复印件;
(四)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当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委托加工质量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微生物制品需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六)复合食品添加剂需提交产品配方等相关资料;
(七)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关环保合格证明材料(含《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或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八)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合同及发票(收据)上的产品名称,应与绿色食品证书或基地证书上一致或标注为绿色食品(基地)副产物;
(九)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年度内的基地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十)绿色食品加工用水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涉及);
(十一)所有外购原料的购买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
(十二)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系列产品应有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
(十三)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根据执行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十四)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
(十五)含有绿色生资标志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的彩色设计样张;
(十六)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如申请人生产的所有产品均申请绿色生资,应予以说明,可免于提交;
(十七)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品种、名称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企业检查表》。现场检查应安排在申报产品生产加工时段进行,由2名有资质的绿色生资管理员共同完成。文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文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组织签署意见,将一份申请材料、《企业检查表》和《初审报告》一并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同时进行存档。
(三)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3、必要时,协会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 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条 绿色生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5”,编号形式如下:
LSSZ —— 05 ——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 产品 核准 核准 省份 当年序列号
类别 年份 月份(国别)
第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组织绿色生资产品质量抽检,指导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标志使用等跟踪检查工作。
企业年检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及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检验室、库房等相关场所;
(二)生产厂区的环境及环保变化状况;
(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化;
(四)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五)规范用标情况;
(六)产品销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协会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协会、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第十六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并由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所列问题时,由协会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