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08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送协会核准证书注销、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颁证是协会向通过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发布公告等。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产品编号、生产商、批准产量、许可期限、颁证机构及代表签字、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协会与标志使用人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九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生产地址、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产品产量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三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增加核准产量的,需提供产品外购原料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 变更后的产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彩色设计样张。
(二)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协会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协会收到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申请证书变更,须向协会缴纳证书变更审核费用500元。
第十五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证书补发收费100元/张。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绿色生资工作机构)提出,经协会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协会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生资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生资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产品不能持续符合绿色生资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规添加绿色生资禁用品的;
(三)擅自全部或部分采用未经协会核准的原料或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五)丧失有关法定资质的;
(六)将绿色生资标志用于其它未经核准的产品或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
(七)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